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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2016-04-19 11:25 褚国兴  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会管理考核机制,提高学生干部综合素质,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促进我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此条例。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坚持正确思想领导,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二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生与学院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四条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第五条加强同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主动、密切与校、院其它学生组织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相互学习,共同进步;扩大本会的影响,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学院学生干部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园林学院学生干部组织在学院党总支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现将各部门具设置如下:

设园林学院分团委,学生副书记、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科技信息部长、团风志愿者协会。

设园林学院分学生会组织,下设主席团、秘书处、学习部、社团部、体育部、文艺部、舍务部、生活就业部、民族女生部。

第三章 学生干部基本准则

第八条在思想政治、品行修为和学习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九条坚决贯彻执行所在学生组织的各项章程或条例,服从工作安排,按照所任职务的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条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情况,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第十一条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学院党政组织的决定和意图,对团员青年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交活动能力。

第十四条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五条团结一致,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要注意自身修养和形象。

第十六条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工作原则,从学校发展大局出发,服从上级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各部门或部门负责人之间若有建设性建议或不同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若办事有失公平,出现严重失误,要公开道歉,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各部门在开展活动前应做好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和收尾工作,并及时上交一份工作总结,以便存档。

第二十条各级学生干部间应加强联系,建立起联系网络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于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学生干部应积极参与,并准时到达活动举行地点,按要求完成分配下来的工作。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3)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5)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9)具有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坏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正义感。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二十五条产生学生干部候选人之后,系级以上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公示,其公示期为7-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举报候选人存在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为了使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的机会,在班级学生干部中主要干部保持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其他班干部可以采取轮换制。

第二十七条学生干部可兼职,但兼职不能超过两个职务。

第六章 学生干部奖惩条例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学生干部适时组织形式新颖活泼并广为全院学生接受和认可的活动,产生显著效果,保持全勤,会议记录详实且及时上交,经检查人员认定良好则对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能如期上交工作计划或总结,且深刻具体、内容丰富、计划能较好实行,由学生会备案,并对表现突出者提出表扬;开展活动按程序如实进行,材料详实、宣传组织充分、活动效果明显,团委、学生会对组织活动的相关负责人提出表扬。办公室对表扬部门或个人进行备案,作为评奖评优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在校、院大型活动中主动参与、积极组织、表现出极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荣誉感的学生干部提出表扬,在综合测评学院规定能力加分项中加分;

第三十条为充分调动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每学期结合综合考评成绩和所在班级的反馈意见对学生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换届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三十一条各学生干部须按时出席例会,无故不到一次者予以通报批评,两次者在综合考评总分中减2分,三次者予以开除.

第三十二条大型活动不经申报批准而擅自开展,活动出现事故的,追究负责人责任,提出批评,取消相关评优资格;开展活动宣传、组织工作不得力,造成负面影响者,将对活动责任人提出批评,并限制其组织类似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在校、院大型活动中相关主要学生干部不到场或工作不得力者提出批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干部,提出批评,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辞退其干部职位;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部每周举行一次例会,总结本部事宜,以便不断完善本部,具体例会时间由各部自行决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干部组织开全体大会前,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并严格通知到本人。

第三十七条开会时学生会成员至少提前五分钟进入会场。因事不能与会者应提前告知本部部长或副部长,会后由本部其他人员转达会议精神。

第三十八条会议后各部要整理会议内容,认真贯彻、实践会议精神。

第三十九条主席团成员有权参加各部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学院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有不完善之处随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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