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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
2016-04-25 15:00   审核人:

 

                                                                                      (96)长大校设备字05号

一、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全面责任,要经常对本室工作人员和来参加实验的学生、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确保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和实验室财产的安全。资产实验处会同实验室所在院(系、部)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二、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提出批评和教育。对不接受批评和教育,者安全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三、各实验室应该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措施,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力。

四、各实验室要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管理,有专人负责。对高频电流、超高电压、高温、高压容器等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一面保护好现场,一面应立即向各级领导报告,必须按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和缩小损失程度,学校将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追究责任,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验室使用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使用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使用剩余的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要交回专用库房。

七、实验室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要健全,安全防范设施器材要齐备。要定期对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更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失或移作它用。

八、各实验室要随时检查安全设施、器材,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每学期要全面检查一次,要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和整改措施。

九、新建、改建的实验工程,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启用前,必须经过全面检查后方可使用。

 

长春大学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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