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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实验室规则
2016-04-25 14:59   审核人:

 

                                     (96)长大校设备字05号

一、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根据计划,经实验室统一安排方可进行。

二、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室内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不准在室内吸烟、吃东西及乱扔杂物;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科研无关的活动。

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设施等,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不得私自外借。

四、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校外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参观、学习、实验、科研等活动,必须事先经资产实验处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

五、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材料、工具等要有专人保管;仪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物品发生故障、损坏、丢失及其它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设备实验处。

七、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的物品,一经发现,对存放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直至没收存放物品。

八、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实验室必须配备防火器材。离开实验室时,要注意检查谁、电、气,关好门窗,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九、实验室人员要认真做好新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要做好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性能状态、事故的记录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工作。

 

长春大学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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