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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04-25 14:47   审核人:

 

                                         (长大校设备[1998]02号)

一、总则

1.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总得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提高效益。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设备实验处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各院(系、部)、处(室)有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3.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满足教学、科研等使用的前提下,提倡科学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利用率。

4.仪器设备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仪器设备,坚决反对一切不爱护仪器设备的不良行为,严格执行《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二、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凡属于学校财产,符合下列标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其以上且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2.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及其以上,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3.单价虽然达不到500元以上,但属于大量同类物资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家具等);

4.单价在5万元以上和国家科委审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按固定资产建账建卡外,还需建立技术档案;

5.校办产业经营所购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由各产业部门独立建账,报资产实验处备案;

6.非教学单位,单价低于500元的低值耐用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建账管理。

三、计划管理

1.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仪器设备经费指标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由适用单位提出计划,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处长、校长审核,由采购中心科负责采购。

2.非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需要单位提出计划,主管校长审批,到资产实验处备案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采购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4.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提出申请,填写《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准拨款后进行试制。

四、采购管理

1.已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其中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派出专业人员协助采购。采购过程中,不准擅自变动计划和超出预算采购,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采购。

2.各类物资的采购均采取询价、论证、确定采购方式,根据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日期、售后服务等择优采购原则上执行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3.专控商品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五、验收管理

1.仪器设备到货后,半个月内资产管理科、实验室管理科会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技术性能较高的,可组织专门人员验收。

2.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品名、规格、型号是否相符;质量、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并认真填写验收单,报资产管理科、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及时联系退换。

3.凡自行定购的仪器设备,由本部门组织验收,出现问题由订购单位自己解决负责。

4.自制、调拨、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办理验收手续:如无价格,由资产管理科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合价入账。

六、使用管理

1.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科负责统一编号、贴标牌、建帐建卡。

2.使用单位要选派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帐、卡及仪器设备,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率要达到100%,并认真填写使用维修记录。教学用仪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0%。

3.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需拆改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专家论证、主管校长审批。

4.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图纸、说明书、合格证备件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作他用。

5.全校仪器设备每两年清查一次,对盘盈、盘亏及应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清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七、借用与调拨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借条并有专人使用,可直接向保管单位联系借用。借用单位要及时归还。如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2.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持单位介绍信到资产管理科联系,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校内各单位闲置的仪器设备,资产实验处根据需要可直接调拨、调剂,防止积压和浪费。  

八、报废管理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报废

1)使用年限较长,技术落后,不能达到使用要求者;

2)因事故使零、部件损坏,无法修复者;虽然能修复,当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仪器设备者;

3)虽能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等需要永久拆改他用、变更原值者;

4)上级文件规定需淘汰者。

2.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由资产实验处、计财处、使用单位组织专家作出鉴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其中,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比准。

3.报废物资的残值必须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

4.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卖出或报废处理所得收入全部进入本单位账号。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资产实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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