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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6-04-25 14:46   审核人:

                                        (96)长大校设备字0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高校物资管理办法,增强全校师生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非正常的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赔偿总的原则是: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进行经济赔偿。

二、责任事故

1.因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及原材料的浪费;

2.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及材料的浪费;

3.指导教师指导错误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及材料的浪费;

4.按要求应有的防盗设施而没有安装造成的损失;

5.领借用的工具、器材没有妥善保管而造成的损失;

6.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损失;

7.其他一切责任事故;

三、赔偿数额

1.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和物资的损坏、丢失,应按仪器设备和物资使用的年限、损坏的程度。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由技术鉴定委员确定赔偿数额;

2.非民用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和材料的损失,原则上赔偿仪器设备材料原值或修复费用的5%—100%

3.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所需费用原则上有事故责任者支付;

4.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收音机、电风扇、吸尘器、计算器、家庭常用工具及民用型较强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原则上按原价赔偿。

四、仪器设备和物品损坏、丢失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识货、人身伤亡等事故,首先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的当天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两份),写出书面报告(大型以上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报告中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造成的初步损失,事故的责任者。有事故所在的室、院、部领导签字后报资产实验处;

2.由资产实验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并作出技术鉴定,写出事故处理决定或事故处理意见报告;

3.经济赔偿费要列原费用科目,不得滥用或挪用;经济赔偿费应一次性交到计财处,如物理一次性赔偿的,应由资产实验处、计财处、事故责任者共同研究确定分期赔偿计划。

4.事故处理的一切材料由资产实验处负责存档。

 

长春大学资产实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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