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概况  党群工作  教学工作  师资队伍  学科科研  学团工作  就业工作  实验中心  社会服务  实践创新  相关下载  领导信箱 
教学工作
 教学机构 
 教学制度 
 培养方案 
 精品课程 
 科技活动 
教学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教学工作>教学制度>正文
长春大学园林学院关于对《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补充规定
2016-04-19 10:00   审核人:

   为保证我院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经请示校同意,现对《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教师不得在教学场所吸烟,包括教室、实验室。    

第二条教师授课必须携带教学日历、教材、教师手册、教案和相关教具,实验课教师还必须携带实验指导书。    

第三条教师必须认真备课,精心搞好课堂设计,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深度和广度,认真编写教案,并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将本学科的新成果、新动态和实验经验不断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确保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四条在每学期初,学院要向任课教师提供任课班级学生上一学期的学习情况。任课教师要认真了解、研究学生的整体及个别学习情况,有针对地采取管理及教学措施,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师以高度的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认真上好每一堂课;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持好课堂秩序。    

课堂讲授应根据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对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进行科学、系统、艺术的讲解。    

要准确把握课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广度和深度;要循序渐进,重点突出,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综合实力的提高。    

应积极采用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教学,加强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方法的培养和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把不同的学术观点引进课堂,但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宣传错误观点、不得偏离教学大纲要求,以引导学生正确汲取本学科的最新成果,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    

中、青年教师一律要求用普通话讲课,老年教师应尽量用普通话,课堂语言要准确、简练、条理清楚,板书文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    

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授课中调整讲课的进度和讲课的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沟通,教学相长。    

教师应对迟到、喧哗、课上玩电子设备(手机、摄影机、游戏机)的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师必须随堂亲自考勤,认真填写考勤记录,并将考勤及课堂表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教师在教学工程中(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要充分尊重学生人格,充分保护学生自尊心,不得谩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自我炫耀及对个人子女进行炫耀。    

第七条使用多媒体授课的教师,遇到停电、设备故障问题时,要即刻改为板书授课,不得长时间拖延,不得停课。采用多媒体授课时,要配合授课进程将页内内容有层次、有动感地逐层播放,除大型图表外,不得整页播放。多媒体播放要与黑板讲解配合进行。    

第八条理论课的随堂训练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教师必须到场指导。教师私自更改或不到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师无特殊情况一律站立讲课。    

第十条教师在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过程中,手机要设为静音或关闭,不得接打电话。    

第十一条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布置作业要做到目的明确、数量始终、难度适当。    

教师要对递交作业的方式、完成时间、解题规范提出统一要求。    

批阅作业应全批全改,留有痕迹。学生缴交作业的情况要登记在《学生成绩册》上。    

要认真纠正个别学生抄袭作业的行为,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查。    

教师要向学生公布缺交作业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课外辅导最低限度为每15课时一次。    

第十三条教师应经常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和借鉴。学院行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听课要有记录、有评议。学院期末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实验教师必须进行预实验。实验前,应检查实验仪器、设备;要求严格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的学生不准做实验;对学生进行正确操作与安全教育,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实验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    

第十五条指导实习的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及时审阅学生的实习日记,指导学生收集各类所需资料、掌握实习进度。对学生全面负责,严格管理,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做好保密、安全工作。教师必须认真指导实习,每天实际指导实习时间不少于5小时。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承担本院委派教学任务的院内、校内及外聘教师。对违反本规定者,学员要进行诫勉谈话、警告、行政处分,直至解除教师聘任。    

 

第十七条承担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老师应掌握好毕业实习的时间进度,并认真指导毕业实习,避免指导学生的论文有抄袭现象。  

第十八条教师应根据专业所长及研究方向,主动积极为考研学生辅导,并鼓励学生考研。  

第十九条教师应积极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及学科各种竞赛活动,有学生找到教师指导活动的,教师不得拒绝  

 

 

园林学院  

2015.12      

 

 

关闭窗口
 
访问量人数:

   版权所有:长春大学园林学院  联系电话:0431-85115711